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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電信設備審驗中心新規定--宣導文宣
一、供裝電話

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空間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規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經審驗合格,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始得提供起造人或所有人申請之電信服務。』

2.新建築物電信設備設置完成時,請承攬人務必依規定向電信審驗處申請審驗。

3.電信審驗處審驗合格後,請儘速將相關案件資料通知市內網路業者。

4.自98年8月20日起至98年10月31日止為加強宣導期,請市內網路業者及相關公會要求承攬人依相關規定辦理。

5.宣導期間,為免損及民眾向各市內網路業者申請電話權益致引起民怨,對於尚未審驗合格之申裝案件,各市內網路業者宜彈性處理先行開放供裝,惟須要求承攬人依規定將相關資料補送電信審驗處進行審驗。

6.98年11月1日起全面落實審驗合格始開放裝機作業。

7.市內網路業者各縣市營運單位對於民眾申請電話事項,遇執行困難需溝通協調時,例如承攬人承作建築物內電信線路設備施工不良、竣工後未依規定送審驗屢犯情事等,請逕洽當地電信審驗處協助解決;若未能協調解決者,則報請總公司與電信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進行協調,並將協調結果函知各相關公會。



二、協助新建築物之電信引進接管

1.建築物結構體完成時,請承攬人儘速連絡市內網路業者「洽辦經辦人」辦理接管事宜,以免影響電話供裝時程。

2.電信審驗處將在表18-1「電信室設置欄」內加蓋「建築物結構體完成,請連絡洽辦經辦人辦理接管。」橡皮章。

3.請台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等相關公會配合宣導,以助市內網路業者處理新建築物接管等配合事項。



三、新建築物之電信接地系統

請承攬人依規定設置接地系統,並於設置接地網後先行測量接地電阻;若接地電阻未達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之規定時,須依規範補設接地電極以符合規定。避免審驗發現接地電阻不符規定時,因建築結構已完成而無法補設接地電極。

台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E-mail 回應於: 2009-09-11 10:23
  請大家注意: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電信設備審查審驗中心」98年9月7日來文通知 ,該中心之各縣市受理窗口己作修正,並98年9月8日起生效,詳細設置地點及連絡電話等資枓,已置放於本網站下載專區「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相關書表欄中,歡迎有需要的會員自行前往查閱。(該區有鎖碼,僅服務本會會員;請依其規定鍵入「帳號」、「密碼」及「驗證碼」等後即可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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