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99年7月14日以通傳技字第9943018070號函告:有關申請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及其設置空間審查與審驗之案件,應適用之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乙案,詳如以下說明:
一、按本會98年12月25日發布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CLE-EL 3600-7),並自99年7月1日施行,是以,於施行日以後,始向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洽請諮商辦理建築物引進管、電信室或總配線箱及線纜位置等事項之案件,其申請審查及審驗之標準,一律適用上述技術規範(CLE-EL 3600-7)。
二、考量建築物建造所需時間,往往超過技術規範施行之緩衝期,於99年6月30日前已向建築物電信設備審驗機構申請審查之案件,申請審驗時應以送審之設計圖說為準,並適用93年12月23日發布之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CLE-EL 3600-6),惟建築物電信保安接地電阻值及接地導線之設置標準,宜採從寬認定,亦即此部分得適用99年7月1日施行之技術規範(CLE-EL 3600-7)。
三、旨揭新舊版技術規範得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c.gov.tw),「資訊櫥窗」選項下「本會法令」項下之「行政規則」網頁下載,或於「業務資訊」選項下「技術管理業務」項下之「行政規則」項下之「傳播業務」網頁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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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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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於:
2010-07-27 0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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