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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9 NCC持續要求各縣市政府 推動光纖入戶通知 公文
主旨:為持續推動「光纖入戶」政策,請於受理新建築物申報工程開工前,協助縮認該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之設計圖說業通過本會審查,並於完工後通過本會審驗,請查照並請轉知所屬。
重點一:
1.依電信管理法第49條規定及內政部「強化建築物紇工管理作業原則」辦理。
2.電信管理法第49條第8項規定: 建第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其設計圄說於申報開工前,應先經主管機關審查,並於完工後報主管機闞審驗。經審驗合格,電信事業始得使用。」復查內政部且 1 年2 月修正 「 強化建第物施工管理作業原則」 ,其中 第伍項丶 「使用執照核發作業原則」
(一)第二點: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前辦理竣工查驗,應訂定工程完竣認定基準,包括 「建築物電信設備應按核准圄紇作完成」項目;
(二)第三點:建築工程依核准圄說拖工完竣,應由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監造人先行查驗合格,並檢具下列書圖文件一部或全部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使用執照,其中第十一款:建築物電信設備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本會為加速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業務, 目前已委託中華民國雹機技師公會及台灣區雹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擔任該業務之審查審驗機構;擴大為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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