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經加入電器工會有必要再加入電信工會? 如果公司的營業項目是手機販售及總機安裝,是要加入那個工會才是? 没有加入工會會被勒令停止營業和罰30萬,有這麼嚴重?如果真是這樣,那工會是否也有處理偽辦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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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區電信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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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於:
2007-10-16 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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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工程公會與電器商業公會本質就不同 您好,謝謝您的提問。本會與電器公會是有很大的不同: 1.位階不同:因本會係屬全國性的公會,致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及國家通信傳播委員會(NCC),而台北市電器商業公會係為地區性之公會,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2.團體別不同:本會係屬工業團體,台北市電器公會係為商業團體,我們是工程業,他們是買賣業。 3.營業範圍不同:依據經濟部令頒「工業及礦業團體分業標準」本會會員業務範圍為:從事電信設施之設計製造,裝(架)設及修護等之工程工業。而電器公會依經濟部令頒「商業團體分業標準」,會員業務範圍為:經營各種電器及冷凍器材買賣與修理。 4.法令規定不同:依據新修訂通過之電信法第43條規定本會係為強制入會,「電信工程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登記,並於一個月內加入相關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不加入者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勒令停止營業,---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時為止」。而電器商業公會為買賣業,經查現行政府對此行業好像沒有強制之規定。 依您所述,貴公司有經營總機安裝,依電信法第43條規定是一定要加入本會,未來應如何取締未加入之業者NCC於施行細則訂定時應會加以規範。 另外,前些日子,有會員來電公會表示:電器公會曾向會員表示:電信法第43條有規定,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內之所有電信設備得由電器承裝業者施工及維護,所以並未將電器會員排除在外---等等,其實,本條文所指之「電器承裝業者」,係指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所屬之會員,電器承裝業係屬電業法之規定,是一法令用語,並非泛指一般之電器買買業者。本項應屬誤解,順此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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