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99年9月23日函告,本(99)年度新修訂之「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已公告並自99/9/23日起生效,相關條文內容本會已下載至本網站中,歡迎至本網站「最新消息」→「法規命令」或「重要來文」欄中閱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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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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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於:
2010-10-04 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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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范理事的補充說明,從范先生資料上線時間為今(4)日零晨發現,夜這麼深了還在為公會網站會員留言資料作詳細的說明,殊值本會及全體同業的感佩。另外,本會也要在此籲請全國有從事通信工程的同業會員針對范理事所說的事項,全力配合,努力蒐集,以提供本會相關幹部於NCC開會時據理力爭之用。或者是直接去電NCC技管處表達業者的看法。只有大家有志一同;齊心協力才能對抗這些不合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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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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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於:
2010-10-04 0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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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審查審驗』委員會張主委及會員洪先生,您們好!
【關於條文修改生效,對於表18-1審查有技師檢測,就取消了.以18-6取代了,還是一樣耍技師簽証】
我作以下介紹及說明:
電信工程公會在這幾年接到全省各地會員反應(或是在網站意見交流中反應),建築物電信設備審驗時,18-1~18-5等各種審驗表都要技師蓋章,最不能接受是電機技師要額外收取一筆「頗高的檢測費」,才願意蓋章。92年以前的版本規範,原本僅由承攬人簽章的檢測記錄表,是技師公會運用「技師法」,要求NCC將電信設備列入檢測簽證項目。
怎知從96-98年有許多技師要收取高額費用才要蓋章、又沒有實際到施工現場,所以電信工程公會『建築物審查審驗』委員會,收集資料向主管機關NCC,多次強烈反應希望刪除各式審驗記錄表之(檢測簽證),而且NCC在電信工程業已規定具相關技能之電信工程人員,來施作檢測,並檢具量測相片佐證,絕對是合理。當然可想而之在幾次會議中的爭議及拉鋸戰,最後NCC採用「刪除各式審驗記錄表之(檢測簽證)」。讓本委員會高興終於能為會員爭取權益!
可是技師公會不放棄,依「技師法」中對設備的監造責任,建議增加「建築物電信設備竣工檢查報告」(如新規範中的18-6表),他們向NCC解釋,建築物興建中水電承裝商、電信承裝商都會有遺漏疏忽一些問題,沒有技師把關監督會造成,有遺漏疏忽則整件審驗案件就不能通過合格!當然有施壓,NCC只好先執行一陣子看反應!所以電信工程公會『建築物審查審驗』委員會深感遺憾! 革命不算完全成功!
接下來本『建築物審查審驗』委員會,要持續工作:
第一件事:儘快將規範內容中有新修訂部份整理分析,放置網站供合格會員下載。
第二件事:儘快協調技師公會如何規範其會員技師,如何處理案件?(建議主動)
第三件事:技師公會已經建立審驗處案件處理意見調查表,轉告知會員可以運用!
第四件事:注意各地會員反應,收集具體事證,以待下次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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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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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於:
2010-10-01 0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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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本案審驗表格及規範更改部份,經本會「審查審驗委員會」張主委於9月30日與NCC陳添福技正請教、討論後,獲告如下:
1. 9/23公告部份修改內容,大部份均屬規格放寬,所以無所謂的緩衝期限,故自公告之日起即刻執行。
2.對於 18-1表若為7/1前所審查者,檢測欄可不必蓋章而改用18-6表或檢測欄按舊規找技師簽認亦可(只要審驗機構收件即成立)。
3.18-6表是按管理規則十及十二條所規範:即非公眾建築、引進電纜20對以下、五樓以下,則建築師可簽章;其餘均得由專業技師簽章。
其實,經過長期參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規的修訂,我們也充份了解NCC陳添福技正是很有心要改革,無奈仍有太多外在因素干擾,所以……。現本案雖已公告,但尚有諸多待釐清或不明之處,本會將會持續與NCC及電機技師公會討論、協調,如有進一步消息,將陸續於本欄中向大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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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紹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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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於:
2010-09-29 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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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關於條文修改生效,對於表18-1審查有技師檢測,就取消了.以18-6取代了,還是一樣耍技師簽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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