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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技師公會全聯會電信設備審驗中心函告:重申各電信審驗處及收件處在開立繳款憑條時,繳款者請務必填寫為建築物起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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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審驗
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電信設備審驗中心於100 年9月14日以10009-173號函文各電信審驗處、收件處,重申各電信審驗處及收件處在開立繳款憑條時,繳款者請務必填寫為建築物起造人,函文內容重點如下:
1.即日起,退款支票受款人除原繳納人(起造人)授權退款至非原繳納人外,將一律填寫起造人。請各電信審驗處及收件處於開立繳款憑條時,繳款者請務必填寫為建築物起造人,請遵照辦理,並請向建築物起造人及承攬人加強宣導。
2.若申請審查時之起造人在完工申請審驗時起造人有變更(以建管單位核發之建造執照為憑),則審驗處在原18-1表(紙本)起造人各相關欄位均須變更,並蓋上審驗處修正章及加註日期,同時在審驗電腦系統起造人相關欄位均須變更,以符NCC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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