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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聯會電信設備審驗中心修訂審查/審驗之表格當中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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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審驗
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電信設備審驗中心於100 年11月3日以10011-201號函文各電信審驗處、收件處,修訂審查/審驗之表格當中相關規定如下:
一、表18-1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洽辦/審查/審驗申請表:
1、右上角填表日期務必填寫。
2、設計圖說簽證之「設計人簽證章」欄位應蓋執業圖記(工程會核發之大圓章)、修正章(小章)及親自簽名,並加註日期。(本條之規定請各審驗處嚴格要求)
3、審查及審驗之「審驗機構判定合格簽證」欄位僅蓋各審驗處之「審查訖」或「審驗訖」章(不必再蓋其它章及簽名),並加註日期,審查費類別請務必勾選。
二、表18-2~18-5等各種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檢測紀錄表:
1、右上角有填表日期欄者,務必填寫日期。
2、「承攬人簽章」欄位務必蓋公司大章及負責人小章(或負責人簽名)。
3、「承攬人簽名或蓋章」欄位務必蓋公司大章或負責人簽名。
三、表18-6建築物電信設備竣工檢查報告:
1、右上角填表日期務必填寫。
2、「簽名及蓋章」欄位務必蓋執業圖記及親自簽名(本條之規定請各審驗處嚴格要求)。
四、表18-7及表18-8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審查/審驗紀錄 表:
1、右上角審查/審驗日期務必填寫。
2、「審查意見」欄位填寫意見後請蓋各審驗處之「審查訖」或「審驗訖」章及技師親自簽名(不必蓋修正小章)。
3、「審驗機構簽章」欄位務必蓋各審驗處之審驗機構章(本會核發之大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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