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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於100年4月11日致函本會,請本會轉知所屬從事手機商品銷售之會員,如屬消費者無法檢視實品手機而與之完成交易者,於交易前,應充分正確告知消費者享有郵購買賣適用等之資訊
各位本會行動通信門市會員大家好:

新北市政府於100年4月11日以北府法消字第1000343999號致函本會,全文如下:(原文影本已置放於本網站重要來文中 )

主旨:惠請貴會於文到後10日內,依說明所示規定轉知所屬從事手機商品銷售之會員,如屬消費者無法檢視實品手機而與之完成交易者,於交易前,應充分正確告知消費者享有郵購買賣適用等之資訊。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4條、第5條、第18條、第19條、第33條、第36條及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辦理。

二、按消保法第2條第10款規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而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除依本法第18條規定告知消費者外,並應告知消費者得依本法第19條規定退回商品或解除契約。」,違反之企業經營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復為臺北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業於99年12月25日公告繼續適用)第9條及第12條所明定。

三、查目前坊間通訊行業界銷售手機商品時,均以陳列展示機或稱模型機、樣品機等之『立體手機型錄』,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業者達成交易,核屬消保法第2條第10款所定義之郵購買賣,企業經營者除應依同法第18條規定告知消費者買賣之條件等資訊外,消費者尚可依同法第19條規定主張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即解除買賣手機之契約。故惠請貴會按旨揭期限轉知所屬從事手機商品銷售之會員依據前開規定,於營業門巿及定型化契約(包括定金單、收據或其他類似性質之文件)之明顯處,充分正確告知消費者得享有上開郵購買賣時之各種權利資訊。

四、本府將不定期派員調查企業經營者遵照上揭臺北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9條及第12條規定辦理之情形。

台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E-mail 回應於: 2011-04-19 09:42
  孫先生講得很有道理,這點我們會再找機會與新北市法制局再溝通一下!其實上週我們去拜訪李消保官時,他很客氣的向我們解釋當初會簽訂這項公告的原意,追根究底還是在於消費者到店裡買手機在付了訂金後,回去後聽人說或經比價後,發現買貴了,後悔要求店家退回訂金,但店家不肯,才憤而投訴消保單位,肇致有了這個規定!其實他說:大家在買賣時雙方講清楚,不要讓消費者有找藉口或退訂的理由,這樣,就算到消保單位協調我們也能站的住腳。另外,與原廠或代理商協調乙節,現在我們這個委員會還不夠壯大,要去談,能獲得的迴響應甚有限,但我們還是會努力試試看。
孫宗欽 E-mail 回應於: 2011-04-18 21:09
  我個人認為不管消保官怎樣規定買賣契約.7日或14日退換貨都好.重點在於店家讓客人退換貨那聯強.神腦.全虹.震旦.東訊.等等代理商能讓我們退換貨嗎.以我的經驗打電話跟代理商訂完貨掛斷電話以後就算貨還沒送到你家(注意)還沒送到你家喔也不能退換貨連換顏色都困難重重(新品不良換貨還有期限出貨太久只能以維修處理)..再說實機展示.以現在手機降價的速度有哪家通信行能承受的了.就算不考慮降價的速度以現有手機的品牌跟型號還有顏色有哪幾家通信行能每一種品牌型號都能擺上一隻實機讓客人把玩阿.所以我建議公會除了主動瞭解本案意旨及影響範圍外也應該主動去拜訪這些代理商.為我們這些店家爭取應有的權益.不然讓客人退換的商品要怎麼處理.通信行不就都賠死了.以上表達個人意見謝謝
台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E-mail 回應於: 2011-04-18 10:01
  本會接獲來文後,鑑於本案對本會位處新北市門市會員之影響甚鉅,遂由林淑蓉主委主動連繫,由本會陳銘宏理事長、吳進利總幹事及委員會北一區林副主委 世英(基隆百發百中通訊行)、北二區宋副主委 清輝(聯歐通訊有限公司)及神腦國際公司法務闕大為經理、林玉娟小姐等赴新北市政府拜會本案承辦人李大鵬消保官,瞭解本案意旨及影響範圍,經溝通後獲致結論如下:
1.本案僅適用新北市政府所轄區域,各縣市政府未來是否跟進?當再觀察!
2.本案所引用之消保法第2條第10款規定:係指以陳列展示機或稱模型機、樣品機等之『立體手機型錄』,(或平面型錄、廣告)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業者達成交易者為限,如確實有實機讓消費者檢視者;則不屬本項範圍。(所以建議如果沒有實機讓消費者檢視者,應特別注意)
3.如消費者進門即指定品牌、機型者,也不再此限,但應讓消費者拆封、檢視,以避免其作為找麻煩之藉口。
4.本會已邀請李消保官擇日到公會向大家再講解清楚,詳細日期確定後會再通知大家,地點原則上訂於本會會議室,屆時歡迎大家踴躍參加。
5.請大家要確實教育所屬門市服務人員,並告知新北市政府已有這些規定,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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