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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採新制以何者為分界?
因為有會員反應8月初收到,固網業者銜接洽辦單位通知,以他們收件日為準,跟公會全省說明會所敘述有差異(以審驗處收件日為準),
經向NCC"基礎設施事業處"王嘉鵬技正求證後,正確回覆告訴我們電信公會會員:
105.8.4以前送到銜接洽辦單位的設計案件者,採舊制!
105.8.4以後送到銜接洽辦單位的設計案件者,採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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