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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應如何申請?費用多少?
A:第二類電信事業分為一般業務及特殊業務。
1.如係特殊業務申請案件送審,分為審查及審驗兩個階段。(1)審查階段:申請人需依據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相關規定文件,並繳交審查費(12,000元/件)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轄屬電信監理處申請許可,俟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轄屬電信監理處審查合格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轄屬電信監理處將核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本會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證明」(有效期間六個月)及系統架構圖予該案申請人,申請人即可建置系統,並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2)審驗階段:當申請人機房建置完成,並已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可檢附相關所需文件及審驗費(16,000元/機房)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轄屬電信監理處辦理機房審驗事宜。俟機房審驗通過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轄屬電信監理處將核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本會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及「系統架構圖」予申請人,申請人即可開始營業。(請參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網站/民眾申請須知/)
2.如係一般業務申請案件送審,分為審查及請照兩個階段。(1)審查階段:申請人需依據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相關規定文件,並繳交審查費(12,000元/件)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轄屬電信監理處申請許可,俟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轄屬電信監理處審查合格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轄屬電信監理處將核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本會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證明」(有效期間六個月)予該案申請人,申請人即可建置系統,並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2)請照階段:當申請人機房建置完成,並已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可檢附相關所需文件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辦理請照事宜,俟書面文件審核通過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轄屬電信監理處將核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予申請人,申請人即可開始營業。(請參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網站/民眾申請須知)

Q: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可否出租、轉讓?
A:依據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規定許可執照不得出租、轉讓。
 
Q:第二類電信事業變更事項申請,是否需繳費?
A:第二類電信事業變更事項申請一律免繳「審查費」。但是如需系統審驗,於送系統審驗申請書時仍需繳納「審驗費」,每個機房壹萬陸仟元整,按機房數計收。
 
Q:遇到有關有線電視系統之節目管理、廣告管理、費用及權利保護等問題時,請問該向誰反映?
A:按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凡涉及節目管理、廣告管理、費用及權利保護之罰則,主要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民眾如果有上述所列範圍之疑問與問題時,可以向當地地方政府提出。
 
Q:遇到家裡外牆之有線電視系統壁掛問題時,請問該向誰反映?
A:如果民眾對壁掛有問題,得依下列規定辦理,或向行政院新聞局洽詢,按有線播電視法第六條規定略以:「…網路非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不能鋪設,或雖能鋪設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鋪設之。但應擇其所害最少之處所及方式為之,並應為相當之補償。…有異議者,得申請轄區內調解委員會調解之或逕行提起民事訴訟。」
 
Q:家裡有線電視接收之信號品質不良或有問題時,請問要向誰反映?
A:如果有線電視系統收視戶家庭收視信號品質不良時,可以依區域分別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北、中、南區電信監理處提出反映,各區電信監理處聯繫電話如后:
北區電信監理處:02-23435941~02-23435944
中區電信監理處:04-22595941
南區電信監理處:07-239-1134
 
Q:我家附近設有廣播電台,請問廣播電視、電台輻射的電波對人體是以會造成傷害?
A:電磁波輻射是否危害人體健康,目前尚無任何醫學報告可證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專業單位完成「人體吸收廣播、電視電臺電磁波輻射安全標準規範之研究」,並經實地量測多家電臺所發射電磁波輻射值,均低於安全標準值;另為消除民眾疑慮,環保署亦已委託學者專家研訂國家電波輻射安全標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參照環保署國家電波輻射安全標準訂定相關設備技術規範。

Q:我家電話被盜打,請問要如何申訴?
A: 若懷疑家裡的電話(行動電話、市內電話)被盜打時,請該電話號碼的申請人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到各公民營電信公司(中華電信、遠傳、台灣大哥大---)申請通聯記錄,過濾哪幾通電話是被盜打,然後向該電信公司索取電話被盜用申報書,經該電信公司受理後,轉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各區電信警察隊偵辦。
電信警察隊電話:
北區:02-2343-3980或02-2671-6917
中區:04-253-0539
南區:07-2391161
 
Q:如何成為公會會員
A:依據經濟部令頒之「工業及礦業團體分業標準」及本會章程第十條規定: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連接第一類電信設備施工及維護,與網路、監控、防盜、門禁、廣播、視訊設施與器材之設計製造買賣,裝(架)設及修護等,各項事業之經營,依法領有合法證照之廠商,不論公營、民營均應向本會申請加入為會員。
相關申請表格於本網站首頁「下載專區」下載。
另依工業團體法第十四條規定:工廠非因廢業、遷出公會組織或受永久停業處分,不得退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