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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工程人員報備

Q:請問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員報備後有什麼作用?
A:依電信法第43條條文規定:「從事第一項電信設備相關工程之業者,應置符合規定資格之電信工程人員。」及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97年12月31日訂頒公告之「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第十條規定:「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第四條所稱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第五條所稱之電信工程人員,自本規則施行之日(98年4月1日)起,五年內均得替代乙或丙級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資格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受僱於電信工程業。」,(所以報備獲准後有效期限至103年3月31日止)。

Q:應如何申請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證?簡章如何取得?
A:因「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已由交通部於91年9月13日修正公布施行,原資格審查發照方式已修正為業者任用人員資格審查及遴用報備方式,依現行條文規定,並無核發資格證之需要,僅接受業者報備其自行審查合格並受遴用為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員之申報,詳情請參考本會網頁-下載專區。

Q:請問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員應如何辦理報備事宜?
A:辦理報備事宜係由遴用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員之業者依規定提出申報,詳情請參考本會網頁-下載專區。

Q:非屬電信事業者是否得報備所遴用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員?
A:本辦法係依據電信法第41條及第43條規定而訂定,故依電信法第41條規定,第一類及第二類電信事業應遴用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依電信法第43條規定,僅有經營電信終端設備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項目之業者應遴用電信工程人員,本案NCC依法亦僅接受該等業者之遴用人員申報,其他類業者尚無依法應辦理之事項。